脚踏实地学习才是正道,可年年高考、作弊事件年年都有发生。且作弊方式繁多,那么像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向他人非法出售的、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信用管理师来为大家解答。
信易融整理了作弊将受到的惩罚,希望可以给广大考生以及下届、下下届……考生敲响警钟。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及同组织考试作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三、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五、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作弊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学生是国家的期望,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高考是他们走向成人之前的第一场考试,学校以及社会应加强对学生诚信考试的引导,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从行为上杜绝作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提出,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青少年等群体诚信教育。
针对考试作弊风气,改变考试诚信缺失现象。首先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培育、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诚信意识,培养诚信品质,建设“人人知诚信、处处讲诚信”校园环境。从思想上入手,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培养学生树立诚信考试的认知,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变“他律”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