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职业是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3月发布的一种国家职业,所定义的劳动者群体是“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2006年,信用管理师职业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其职业编码为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
2006年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实施《国家职业标准 信用管理师》。《标准》对信用管理师职业做出了详尽的职业道德要求、职业等级划分、职业能力特征描述、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2006年11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公开印刷发行。
2015年7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持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信用管理师的类别被重新划分,职业编码被改设为4-05-06-02。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的重新开放,得益于当前的宏观政策环境,以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需要。在人社部门印发的文件中,对其政策依据做了说明。此举首先为的是贯彻人社部于2019年9月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其次,今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收官之年,从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的角度看,此举也该算作是人社部为落实《纲要》要求而采取的一项举措。在《纲要》任务分工的第五十二项第79条中规定:“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自2005年人社部设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以来,迄今为止它仍是信用领域唯一的国家职业。从《纲要》规定的任务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和信用管理专业大学教育一起,由这两大支柱构建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才保障系统 。但是,因受相关政策的影响,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的鉴定工作被暂停了几年。
在广义的信用领域,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是有很大影响力的,一是定义了“中国水平”的企业信用管理岗位的职责,并界定了行业。二是提高了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把握了信用经理人职业的发展方向。三是撑起了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信用人才供给的半边天,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在某些省份)提供了专业人才。
在疫后的严峻经济形势下,信用管理师职业人才必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做出特殊贡献,使资本的市场配置更为合理,还会对改善营商环境发挥作用。作为拥有信控特殊技能的人才群体,信用管理师职业人群能够为“一带一路”企业出海安全保驾护航。另外,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岗位,能更好地理解和配合政府的市场监管和金融监管工作,完成信用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规范建立和商业伦理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