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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指示修订“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02 14:35:23| 浏览次数:

   信用管理师职业是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3月发布的一种国家职业,所定义的劳动者群体是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2006年,信用管理师职业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其职业编码为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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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实施《国家职业标准 信用管理师》。《标准》对信用管理师职业做出了详尽的职业道德要求、职业等级划分、职业能力特征描述、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200611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公开印刷发行。

  20157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持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信用管理师的类别被重新划分,职业编码被改设为4-0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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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的重新开放,得益于当前的宏观政策环境,以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需要。在人社部门印发的文件中,对其政策依据做了说明。此举首先为的是贯彻人社部于20199月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其次,今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纲要》)的收官之年,从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的角度看,此举也该算作是人社部为落实《纲要》要求而采取的一项举措。在《纲要》任务分工的第五十二项第79条中规定: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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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5年人社部设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以来,迄今为止它仍是信用领域唯一的国家职业。从《纲要》规定的任务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和信用管理专业大学教育一起,由这两大支柱构建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才保障系统 。但是,因受相关政策的影响,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的鉴定工作被暂停了几年。

  在广义的信用领域,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是有很大影响力的,一是定义了中国水平的企业信用管理岗位的职责,并界定了行业。二是提高了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把握了信用经理人职业的发展方向。三是撑起了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信用人才供给的半边天,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在某些省份)提供了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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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疫后的严峻经济形势下,信用管理师职业人才必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做出特殊贡献,使资本的市场配置更为合理,还会对改善营商环境发挥作用。作为拥有信控特殊技能的人才群体,信用管理师职业人群能够为一带一路企业出海安全保驾护航。另外,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岗位,能更好地理解和配合政府的市场监管和金融监管工作,完成信用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规范建立和商业伦理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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