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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值得期待
发布时间:2022-08-04 15:11:24| 浏览次数:


学习一个信用管理师不香吗?非要恶意去打假?针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这一现象,近日,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接受电视问政时表示,在济南,有一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严重影响商超经营,破坏济南市营商环境。相关部门将齐抓共管,共同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预计将在8月份建立起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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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人人有责,而且倡导全民参与、社会共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实际上,所谓“职业打假”或“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对其理解也各有不同:或是以打假牟利,实现自我价值;或是体现专业性,出于公义打假,维护消费公平。但要明确一点,任何一种打假行为,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调包、藏匿、虚构,借投诉举报或网络媒体曝光来要挟、迫使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由此可见,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而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规定以谋取高额赔偿利益的逐利意图明显。作为行政执法、行业监督的补充,依法依规的打假行为有利于推动商家自我改进,维护消费者权益。


打假的界限在哪里?


首先要明确,打的是“假”,即打假的前提是有假货。打假者专门针对造假者,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等行为“零容忍”。其次要依法索赔,防止敲诈勒索,不能把维权打假变成恶意投诉举报和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狮子大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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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打假者不关心商品质量好坏,是不是安全,也不关心监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而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借口,把打假作为一种牟利手段。有的打假者反复利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手段对商家施压,以达到赔偿目的;有的打假人还呈现出“抱团打假”的趋势,部分商家不堪其扰。这也是很多人对职业打假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缘由,网上甚至推出教商家如何防范职业打假人的攻略。


以打假为名,实则敲诈勒索


如果以打假为名,实则是敲诈勒索,这种职业打假干不得。碰触法律红线、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偷换商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假,更是严重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和市场秩序。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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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发展,打假行为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济南建立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显然就是维护商超权益的举措。早在2018年就上海市工商局等7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判断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等行为的标准,应当根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是否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投诉举报的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等进行综合判断。对确认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纳入本市投诉举报异常名录。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有必要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界定。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规范和引导,使其依法依规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发挥好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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