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是信用服务中较大的分支之一,广泛对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的信用管理提供智力支撑,在政府文件中多有提及。但由于标准的缺失,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存在社会认知度低、专业性不足、服务意识薄弱、机构多而不大、大而不强等诸多弊病。
近日,北京市地方标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拟对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分类、服务流程与要求、评估与改进等作出规定,适用于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提供方面向各类组织提供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信用管理是指识别、防范、转移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安排,包括信用监督管理、诚信自律管理和信用交易风险管理等。而信用管理咨询则是根据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等客户的需求,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深入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指导客户实施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
☑ 根据服务对象,可以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分为政府部门信用管理咨询、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咨询、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咨询。
☑ 根据服务有偿性,可以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分为商业性信用管理咨询、公益性信用管理咨询。
☑ 根据服务时长,可以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分为长期信用管理咨询、中期信用管理咨询和短期信用管理咨询。
☑ 根据服务领域,可以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分为信用监督管理咨询、诚信自律管理咨询、信用交易风险管理咨询。
☑ 根据服务性质,可以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分为信用管理制度咨询、信用管理经济咨询、信用管理技术咨询、信用管理文化咨询。
☑ 根据服务生命周期阶段,可以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分为信用管理规划咨询、信用管理实施咨询、信用管理评估咨询。
☑ 根据服务复杂性,可以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分为单一信用管理咨询、综合信用管理咨询。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提供方应具备一定条件,除服务场所、管理制度、业务经验、信用记录等外,还要求对同一客户在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时期内,不应同时提供征信、信用评级、诚信评价、信用认证等第三方服务;并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