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女士收到惠州中院寄来的《自动履行证明》,显示其欠付某保险公司的一笔理赔款3万多元已自动履行完毕。
“这是对你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正向激励,持有该证明帮助你在行政审批、信用评价、融资授信等方面减少不必要的障碍,还可享受部分绿色诉讼服务。”
听完办案人员的介绍,黄女士连声表示感谢。
原来,因黄女士欠付理赔款3万多元及利息,某保险公司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立案申请后,法院随即主动联系黄女士,告知其拖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不利后果,引导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因考虑到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黄女士主动还清欠款。惠州中院经审查,认为黄女士符合自动履行的构成条件,于是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不仅可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义务人的诚信守法的正向激励,帮助其在行政审批、信用评价、融资授信等方面减少不必要的障碍,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在执行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背景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节约了司法资源,是“执源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权威。
据悉,惠州法院在今年6月建立执行信用奖惩体系,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外,还推出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实践中,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充足资金可以自动履行。对于符合信用惩戒条件但有意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法院经审查可暂缓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为被执行人经营发展扫除信用障碍。
信用修复机制主要适用于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如果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将解决相关惩戒措施,如其未履行完毕,但信用修复后可提高履行能力的,经当事人申请及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实施信用惩戒,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帮助其尽快履行义务。
据统计,执行信用奖惩体系运行以来,惠州法院促成116宗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前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督促1792宗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自动履行完毕,为1322名自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修复。“诚信激励,失信惩戒”,让市场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向好,也让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高。
“建立执行信用惩戒体系,是惠州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一次有益尝试。”惠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周兢介绍。
下一步,惠州两级法院将不断完善执行信用惩戒体系,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