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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推动信用修复提醒失信经营主体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3-08-07 11:44:44| 浏览次数: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参照“承诺即修复”模式,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协同联动机制,及时与信用平台网站共享信用修复结果,避免企业多头申请信用修复

 

日前,沧州市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提醒帮扶工作方案出台,进一步深化信用修复提醒和帮办代办工作机制,推动信用修复提醒失信经营主体全覆盖,完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帮办代办服务,有效降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占比,推动符合条件的失信经营主体达到最短公示期即可完成修复,最小程度受到失信信息公示的影响,提升全市整体信用水平。

 

建立行政处罚类信用修复“文书同达”工作机制。沧州市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完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行政处罚公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核查、信用信息修复工作闭环。各部门建立《行政处罚台账》,按照“谁认定、谁指导”的原则,实现信用修复培训、信用修复提醒达到台账失信经营主体全覆盖。在向失信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等信用修复申请文书,两类文书同步送达,可为符合条件且纠正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及时完成信用修复。

 

建立行政处罚类信用修复“承诺即修复”工作机制。行政处罚机关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指导企业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资料,按照当事人“主动、自愿”的原则,提供信用修复帮办代办服务,建立企业“承诺即修复”工作机制。企业选择自行开展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机关在文书送达的同时,指导企业填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选择由行政处罚机关帮办代办的,行政处罚机关在文书送达的同时,指导企业填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由行政处罚机关留存。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参照“承诺即修复”模式,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协同联动机制,及时与信用平台网站共享信用修复结果,避免企业多头申请信用修复。

 

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退尽退”工作机制。市信用办定期拆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反馈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送达法院、税务、财政等认定部门。认定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逐个查清纳入时间、存续状态、是否失联等现状,一对一制定退出方案。达到最短公示期的,认定部门将及时删除或屏蔽企业失信信息。符合提前停止公示条件的,认定部门提前停止公示企业失信信息。对暂不符合停止公示条件的严重失信主体,积极推动整改达到提前停止公示的条件后退出。

 

为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沧州市建立信用修复成效抽查制度,行政处罚机关将对照《行政处罚台账》,每月检查达到最短公示期的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情况。对已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通过到期提醒、帮办代办等方式,推动完成信用修复,实现近两年完成信用修复数量与行政处罚数量一致。市信用办每月对达到最短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情况进行抽查,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和区县月度通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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