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市场监管总局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1.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
2.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3.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4.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5.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