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版《民事纠纷强制执行法案草案》的出台,对于恶意逃废债的惩治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完全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兑现、执行机关推进程序;同时一个显著的进步是,严格债务人失信人名单的准入制。
这就是我们今天所探讨的强制执行,不能单纯地以“未履行债务”为由做有罪推论,事实和依据缺一不可。
严格债务人失信人名单准入制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债务纠纷产生的因素很复杂,而债务人的心理素质和法律观念各有不同,在债务纠纷中,有丧失偿还能力,暂时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也有恶意逃废债的。
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未来的创造能力,偿还能力没有把握,一是害怕债权失效,二是害怕将来债务产生纠纷,于是起诉债务人就成了必要流程。
相比于没有偿还能力的,恶意逃废债的情形,债权人除了起诉之外,别无他法。
所以,债务纠纷案件就有这两部分组成。
基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考虑,也为了保障法院执行的顺利进行,往往会采取一刀切办法对债务人自由空间进行干预,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
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实际债务影响人,这样的干预很明显制约了他们的发展,进而影响创收,最终降低了偿还能力。这是执行难的症结之一。
其次,对失信人的自由空间的制约,实际上对于恶意逃废债的被执行人,起不到实质性的威慑作用,反而这些不痛不痒的惩罚,会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这是执行难的症结之二。
那么要完全规避这种行为,就必须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和惩罚手段,要让失信者真正的从行为、思想和自由空间上,切实感受到压力,进而让他们不敢失信。
但同时,过于严苛的惩治手段,对于丧失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来说,又是一场灾难。假如他们失去了生存空间,生活空间,那么不但债务纠纷无法化解,反而因为压力过大,制造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所以,严格债务人失信人名单准入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可以让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免受失信名单的限制,有重头再来的机会,降低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侵犯;二是可以使用更加严苛的手段干预恶意逃废债的行为,让恶意逃废债失去生存的土壤。
关于恶意失信与诚而不幸的认定。
并不是所有债务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人中的债务人,都是恶意失信,或者逃废债。但是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将对债务人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但是同样一部分恶意逃废债的,却过着花天酒地,别墅豪车的生活,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也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让诚而不幸的债务人,替他们背了黑锅,以至于给大家造成的印象是: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中的都不是好人。但事实,并非如此!
所以,关于债务人是恶意失信还是诚而不幸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该如何认定呢?该由谁来认定呢?
通常,我们都是采取有罪推论,而推论的唯一依据就是:债务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
因为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偿还债务,那就是失信,就是“老赖”,但是债务人负债背后的原因,以及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因,完全被忽视。
这对于债务人来说,不但有失公允,同时基于这样的认定,债权人在催收的时候就会采取极端手段,比如暴力催收,比如对簿公堂。
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失去偿还能力的债务人,被极端催收,被起诉至法院,可能都无法达到债务化解的目的,于是债务人就会被认定为“老赖”,不诚信,素质低等。
基于对法律的深度的期盼,同时面对法院执行不能的结果,债权人就会对债务人产生偏见,敌对。
于是我们发现,债权人不停抱怨债务人多么多么的狡猾,甚至期许以刑事手段来惩罚债务人;而一边债务人也在呐喊:为什么不能给我一次重头再来的机会!
这是一个死结,因为钱是挣出来的,而不是逼出来的!
但是,作为债务人,很难从心理上接受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的事实,换句话来说就是找一个借口,来安慰自己的钱可能打水漂的事实!同时也对债务人失去了信任,即便债务人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债权人仍然不会认为他们没有偿还能力。
当然,恶意讨债的只会更加伪装自己。
所以,对于债务人是恶意失信还是诚而不幸的认定,必须需要权威部门来落实。
新版《民事纠纷强制执行》规定:赋予律师对债务人财产调查取证的权利。
也就是说,今后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的时候,不再单纯地以债务人说自己没钱,就不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同时也不会以债务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就会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
简单说来,是有钱不还,还是没钱可还,是由律师和法院说了算,对债务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不能单靠不能履行债务为由,而是建立在完善的证据基础之上。
所以,这对诚而不幸的债务人来说,无疑是一次新生的机会!
关于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解除宗旨
查看了一下中国执行网的数据,几个月时间,就增加了100多万,但是如果减除从黑名单中删除的,实际数字远不止100万。
我们看到,有相当大一部分债务人躺在黑名单里,有限的自由空间,必定让债务人失去更多创造财富的机会,进而延缓债务化解的时间。
所以,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
1、
笔者认为,首先债权人是第一责任人,事实上也只有债权人才有机会更多更全面的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失去偿还能力,且能积极主动配合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有必要采取措施,让债务人走出限制,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当然,如果不摒弃对债务人的偏见,很难走出这一步。
2、
其次,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法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院除了维护公平正义,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债务纠纷化解的必要基础。
介于司法的权威性,帮助债务人摆脱限制,重新走上新生之路,这也体现了法制的权威和温度。
3、
最后,债务人必须采取自救措施。
如果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就对债权人,法院,社会产生敌对情绪,甚至破罐子破摔,最大的受害者就是自己。
所以,如果债务不能如期偿还,首先跟债权人达成和解,其次跟法院积极沟通,避免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移除失信人名单。
总之,一切都要朝着有利于化解债务纠纷的方向努力!
债务人想要重头再来,而外部不断施加压力,制造障碍,这对于债务化解是极为不利的。
所以,尤其是在强制执行中,不能以“未履行债务”做有罪推论,要让诚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也要让恶意逃废债的寸步难行!
最后,愿所有债务人朋友早日走出债务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