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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 哈尔滨中院出台信用修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14:13:33| 浏览次数: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程序,助企纾困,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 19 条,对信用修复原则、方式、条件、申请材料,执行法院审查,信用修复结果,撤销信用修复情形及违反信用修复惩戒措施等内容予以明确。该《办法》的出台,及时回应了诚信经济社会对信用修复的需求,为推动营商环境跃升晋位,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法院方案。

 

《办法》显示,尚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将其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或缩短信用惩戒期限。

 

未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三)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信用修复申请被驳回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据介绍,被执行人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已经被执行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承诺、信用修复申请等相关材料后,会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书面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宽限期由合议庭审查决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信用修复申请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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